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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召开水电管理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08-03-12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

 “珍惜我们所拥有的资源,否则我们可能没有水喝,没有电用,呼吸不到新鲜的空气,我们的生存将会变得越来越艰难,因此我们必须增加责任意识、危机意识,节约从你我做起。”10月26日,刘耘校长在水电管理工作会议上大声疾呼。
  此次会议是水电管理工作会议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响应中央关于“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号召而召开的专题会议副校长钟惠英主持,出席,全体中层干部列席了会议。会议提出了今年全校节约水电20%的工作目标,提倡全校师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刘耘校长在讲话中强调,学校召开这次水电管理工作会议,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我们提倡构建节约型社会不是在跟风,也不是在搞形式主义,而是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危机意识,把节约真正落到实处。他指出,那种“中国地大物博,水资源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中国的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居世界第119位,最多只能承载4亿人口,中国的地下水层已开采到了第4层即最后一层;湖南的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居全国第五位,省会长沙在普通年份的缺水量达到21%,干旱年达到29%,严重干旱年,甚至达到40%以上。刘耘校长最后说到:“随着我们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楼、办公楼、宿舍等都安装了空调等大功率电器,而我们的师生则缺少应有的节能意识,浪费现象随处可见,这不仅仅影响了长大的形象,更阻碍了长大的发展,长沙大学的可持续发展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密切相关的,树立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才会有长大更美好的明天!”
  会上,校总务处处长王柳青宣读了《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此规定共九章三十八条,对各部门的水电管理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相关的奖惩措施。此规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王柳青处长表示,虽然此次水电管理工作任务艰巨,但总务处一定会全力以赴,认真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他希望全校师生对他们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随后,钟惠英副校长强调了学校水电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她谈到去年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的水电费基数达到150万,今年的目标是要比去年节约20%,也就是将近30万的费用,从时间上来说是很紧迫的,但她表示虽然压力很大,却信心十足,相信有了这次会议以后,全校师生的节约意识一定会大大提高,长大的校风校貌也一定会大大改观。
  最后,校党委书记李咏芳强调,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许多同志提出了学校要加强管理、节约成本的合理化建议,《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节约管理奖惩制度》、《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违章使用处理办法》、《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学校加强管理、节约成本的有力措施之一,校党委将大力支持、严格监督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据悉,深业物业公司高明春主任及其他负责人当晚8:30开始对学校各教学楼进行安排,将学生集中于第一、第二层楼自习,以节约高楼层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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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和办学成本,创建节约型学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水电使用遵循保证需要、厉行节约、分类管理的原则,围绕节约能耗、减轻负担的目标,对计量设施较为齐全的党政管理部门先期试行用电指标管理;对计量设施条件暂不完善的系部及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通过强化管理、落实责任,重点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切实做到节水节电。
第三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水电使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校水电管理工作由学校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研究制定全校节约水电的规划与实施方案,督促检查有关水电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总务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水电使用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管理、收费等工作;
(二)负责全校水电使用计划分配、大功率电器购买审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牵头落实各项节水节电措施,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用水用电;
(四)代表学校对物业合同管理单位水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物业合同管理单位是学校水电日常管理的合同委托单位,其水电使用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与学校所签后勤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水电的日常的使用、收费、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供水供电;
(二)定期检查供配电设备和供水设施,及时组织抢修突发性的故障;
(三)加强水电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服务,严格内部管理,杜绝违规行为;
(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随时检查和维修电源设备和电源线路,及时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做到安全运行;
(五)做好教职工住户、临时工住户、营业单位水电费收取并及时转交学校;
(六)负责教室、体育场馆、学校自建学生宿舍、庭园灯、道路灯等用电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并落实各公用部分的节水措施,加强用水设备管路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严禁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各党政管理部门、各群团组织、各教学教辅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的水电节约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的计划、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的工作。
第八条 维智、汇泽、弘昱学生公寓,邮局,超市,自助银行,食堂的水电节约管理由各投资或承担管理职责的驻校企业负责。
第九条& 学校业主监督委员会代表师生员工对物业合同管理单位水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党政管理部门用电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使用电能实行“指标管理、节约奖励、超额处罚”。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核定一次党政管理部门电能使用指标,由学校创建节约型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教学实验楼栋水电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实验楼栋等水电管理由物业合同管理单位负总责,使用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一)各系部办公室、实验室、资料室、教员休息室、阅览室由所在部门加强水电使用管理,做好节水节电工作。各系部行政秘书为本部门的兼职水电管理员。
(二)各教室由物业合同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开关照明灯具,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照明灯数,坚决杜绝教室长明灯,卫生间、盥洗室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第五章 室外公共场所水电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室外公共场所水电使用由物业合同管理单位负责。物业合同管理单位对各水电使用部位要确定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冲洗道路、车辆和设备等应使用水枪,以减少浪费。
第十五条 消防栓供消防灭火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开启。对屡教不改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减少使用自来水,充分利用山水、塘水、废水、下水道水。在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先经总务处批准,并避开用水高峰期,浇水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 道路照明灯具要按时开关,非特殊情况不得延时关闭。
第六章 基建维修水电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施工用水用电设备名称、数量、用电容量、需水量等报到总务处,办理供用水电协议,交纳安全用水用电保证金,否则不予供水、供电。得到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总务处指定的位置接水、接电,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务处和财务处按工程进度付款额预扣水电费。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规划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总务处联系,拆除配电箱和临时电源线路,切断在供水主管上开梯的水管。经总务处检查合格并结清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如不及时拆除,总务处可强行拆除,并没收其器材,保证金作为拆除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施工场地(包括校内单位自筹经费的维修、装饰)都必须安装水电表,按量交纳水电费,否则按工程造价的5%在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需在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暂住的人员,由基建规划处统一安排住房并装好水电表,总务处检查合格后方可供水供电,并依表计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工地临时用电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定期对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总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基建规划处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节约用电工作。
第七章 营业性场所水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及生产、经营性门店一律装表计量,按量交纳水电费,装表费用由使用单位自付。校外单位和门店需缴纳三个月的水电费保证金。严禁擅自移动、更换表计、改装供电线路、供水管道。
第八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利用学校资源,在本职工作以外的创收项目及其开发经营性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照实计费。
第二十六条 驻校后勤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水电管理部门划定的用水、用电范围和收费标准装表计量,照实计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企业,向学生出售用电充值卡,其收费标准应与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一致,不得擅自加价。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住户生活用水、用电,由物业合同管理单位负责抄表、计量、收费后转交给学校。
第二十九条 居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员工,其住所用电按表收取;用水按每人每月4吨计算。
第三十条 居住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的非本校人员、各类临时工,其住所用电按表收取;用水按每人每月4吨计算。
第九章水电节约管理的主要目标与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水电节约管理的目标是:2005至2006学年学校水电能耗比上学年降低20%;在此基础上,建立水电节约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水电能耗的低成本,高效益。
第三十二条 加强照明用电管理,杜绝照明用电浪费行为,教育全体教职员工做到下班后及时关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的发生。
(一)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学生寝室等场所要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需求较低的场所,尽量减少灯管数或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二)各教室在白天上课时要尽量做到少开灯,减少开灯时间。各教学楼栋晚间学生自习要相对集中,避免灯开无人教室,在晚上8:30以后,只打开第一、二层教室照明电灯;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只打开第一层教室照明电灯,如确实不够,则酌情增加。全校各教室晚上全部熄灯时间为:冬季为晚9:30,夏季为晚10:00。
第三十三条加强空调用电管理。夏季气温低于32摄氏度,冬季气温高于12摄氏度,不得启用空调。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夏季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设置不得高于20 摄氏度,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尽量不开中央空调。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第三十四条 加强办公电器用电管理。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三十五条 加强电梯用电管理。尽量减少电梯使用频率,各电梯设置为二、三楼不停。
第三十六条 大力推广水电节能新技术。新建项目必须使用节水型龙头、便具或自动感应器;必须选用节能照明灯具,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OO5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2005-2006学年党政管理部门电能使用指标
二、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节约管理奖惩制度
三、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违章使用处理办法
四、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大功率电器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节约用电,针对学校大功率电器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校内新增2千瓦以上电器,应事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对供用电可能性先行论证,然后报总务处审核批准。申请部门持大功率电器使用许可证办理购买、入库和报销手续。没有使用许可证,不得购买、不予报销,不予供电。原已有大功率电器尚未办理使用手续的部门需按上述要求补办手续。
二、对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的使用部门实行五定办法,即:定地点、定用途、定责任人、定供电时间、定计划用电量。
三、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购买或私自制作、使用大功率电器,给予以下处罚:
1、凡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停止该用电设备供电,如造成不良后果,承担所有费用,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2、凡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发火灾事故者,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及前一条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由总务处会同财务处共同实施。
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节约管理奖惩制度
一 、水电节约指标管理奖惩
第一条; 学校设立水电管理目标奖,奖金由总务处统一掌握,用于奖励水电节约有功人员。
第二条; 如本学年学校水电费用支出较上学年节减30万元,则学校按节减金额的15%予以奖励;水电费用支出的节减金额每增加5万元,则奖励幅度提高1%。
第三条; 凡使用电能指标有节余的党政管理部门,其节余电费指标金额的50%作为该单位业务经费指标,50%作为奖金由部门分配给员工个人;凡使用电能超过规定指标的党政管理部门,超标部分的电费指标金额的30%从该单位业务经费中予以扣除,70%由部门人员从其工资中平均分摊。
第四条; 党政管理部门用电指标管理奖惩的具体程序是:物业合同管理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初提供用电奖励或处罚数额,由总务处审核并报学校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公示后,交财务处执行。
二、水电节约管理个人举报奖励
  第五条; 凡及时举报校内公共场所及办公、教学、实验等场所存在明显的浪费水电现象,经总务处确认属实的,学校每次奖励举报人现金100元。
三、用电浪费行为处罚
  第六条;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体育场馆及室外公共场所等出现长明灯或白天光线好、室内无人而亮灯现象的,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5元/灯处以罚款。
  第七条; 办公室、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有下列现象之一,每次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一)室内气温未达到规定范围时使用空调;
(二)空调使用时不按规定设置空调温度;
(三)使用空调的同时门窗打开;
(四)室内长时间无人而开着空调。

江南·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水电违章使用处理办法
第一条 违章用水,特别是违章用电容易造成严重后果;窃水、窃电系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
第二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违章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接水接电的;
 2.不按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则接线通电的;
 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微波炉、电炉、电饭煲、电水壶(包括热得快)等电热器的;
 4.私自移动表位或限能装置的。
(二) 对上述违章行为,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追缴水电费外,视情况追究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窃水、窃电行为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窃水、窃电行为:
 1.在表外接水、接电,或在消防栓上用水的;
 2.改变水电表的安装方法,使水电表计量不准确的;
 3.把水、电转供他人的;
 4.其它窃水、窃电行为的。
(二)对上述窃水、窃电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水电的供应,追回窃用的水电费用,对部门或当事人处以窃用水电费十倍以上的罚金;如窃用水电日期无法查清,至少按十个月的水电额收取水电费。
第四条 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应责令部门或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部门领导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被处理的部门或当事人均在全校通报;临时工违章用水、用电,经教育不改的,应作辞退处理。
第六条 建立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的举报制度,对检举或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的人员,经总务处确认后,学校每次奖励现金200元。